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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原文

时间:2023-06-07人气:作者: 未知

2023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原文

  2023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 近 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苏州市教育局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要求,以及《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度新市民积分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道)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初中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保障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四)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根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该项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多校划片、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学位互派等举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进一步缩小校际和区域差异,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三、工作要求

  各义务教育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卡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批准。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会同市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确立全局观念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采取新改扩建增量学位、空置教室合理腾用、挖潜盘活存量等有效措施,科学调配资源,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民办转成公办、科学减少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或停招、停办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落实。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教育局将强化统筹,协同各镇(街道)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明确招生范围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由教育局为城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施教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乡镇学校施教区由各镇确定并组织实施)。公办学校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统筹做好施教区内学生的入学工作。民办学校(含新市民子弟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四)规范招生行为

  继续加强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和办法。对公办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结合区域生源情况,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对民办学校根据各校基础指标、办学指标、发展指标等考核情况,分配下达当年度招生指标计划,持续巩固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5%以内的调控成果。各民办学校(含新市民子弟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实施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教育局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不同学段分设校区的,必须是同一法人、同一办学主体)、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局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面向社会类计划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教育局制定。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委托市公证处实施,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提高吸纳水平

  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和〈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度新市民积分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保障其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各镇(街道)应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或数量不断增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加大区域内统筹工作力度,推进新市民子弟学校专项治理,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有序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六)关爱特殊儿童

  各镇、街道(板块)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对其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努力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提供优质的融合教育服务。普通学校招收的特殊教育需要学生超过5人,应当设置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职特教教师(师资须持双证)。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特教指导中心评估鉴定,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市特教指导中心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七)落实优抚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教育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常委教工办〔2023〕3号)《中共常熟市委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常发〔202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领军型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侨商等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新动能产业发展人才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1号)和《关于成立常熟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一件事工作专班及相关办理办法的通知》(常教〔2021〕2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等各类文件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来常人员等各类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八)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有条件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转学条件的插班生。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公办学校按《关于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转学插班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按《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转学插班的若干规定》执行。

  (九)规范学校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十)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优化服务措施,完善服务方法,将本校咨询服务岗打造成学校的服务窗口和宣传阵地。用好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信息平台,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通过平台逐步实现招生资讯发布、网上报名、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和区域内统一招生录取等工作,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强化同步招生监管。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公办学校统一于2023年6月1日起,将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现场审核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校门口和学校新媒体主页醒目处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来访接待、来电咨询等服务工作。市教育局将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教育栏目、“常熟教育”微信公众号、市融媒体中心各微信公众号及《常熟日报》公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各校要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和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十一)严肃招生纪律

  组织招生纪律再学习,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按省教育厅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的公示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停止办学等处理。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四)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六)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固定住所当年度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户籍在琴川、虞山街道区域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七)本市户籍学生,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凭动迁证明,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所招生学校核实、教育局批准,可回到原居住地施教区入学。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拆迁的,则按新居住地施教区入学,因其他原因无购房的,则统筹安排入学。

  (九)随迁子女本人或其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固定住所当年度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和〈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

  (十)继续执行学位供给政策。自2018年1月4日起,同一合法固定住所每六年认定一个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区域内若有新增楼盘(指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将根据该区域教育布局及学校(幼儿园)资源状况,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入学(园)。以上调整,适用于本市城乡各镇(街道)。

  (十一)继续执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须在规定时间(当年6月30日前)取得的政策。

  (十二)解释权系市教育局。

  五、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教育局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含外地返常的小学毕业生)。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时间

  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报名分网上预报名(信息采集)和现场审核两阶段进行。现场审核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周六)至6月12日(周一),新生信息以现场报名确认为准。

  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并取得入学准入卡的新市民子女,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对应的学校报名。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常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携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政府教育办申请统筹安排(户籍在琴川、虞山街道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127窗口申请)。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婴儿出生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3.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要求在本市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通过积分排名取得入学准入卡,根据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制定的时间到制定学校报名。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2)出生证;(3)入学准入卡等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2)入学准入卡;(3)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4.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认定要求的,到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其他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新市民子女,未录取民办学校或因故未能参加积分入学的,其父母可于8月1日至8月10日(特殊情况可放宽至开学前)凭相关材料至居住地政府(以属地派出所登记为准)教育部门申请入学(琴川街道、虞山街道区域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127窗口申请),属地政府教育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

  5. 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关于大学区辐射的精神,个别区域继续实施本市“定向派位、随机摇号”措施。

  (四)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工作事项

实施主体

5月30日至

5月31日

召开全市2023年招生工作会议;出台我市2023年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发布相关政策解读

市教育局教育科

6月1日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含设服务区的社会办幼儿园)发布本校(园)施教区(服务区)范围及招生办法、咨询热线;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民办学校

6月1日至6月6日

民办学校招生平台预报名

各民办学校

市教育局教育科、招生办

6月7日至6月10日

民办学校视情况发出电脑派位通知,择时开展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各民办学校,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月10日至6月12日

学前和各义务教育学校现场审核

学前和各义务教育学校

6月30日前

申请入读公办校(园)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统筹安排

市教育局教育科

6月30日前

公布新市民积分管理排名入学公办学位数

市教育局教育科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7月3日前

公示新市民子女积分排名入学准入名单,发放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准入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7月12日前

新市民积分管理排名入学准入对象学校报到

学前和各义务教育学校

7月14日至7月底

新市民积分管理排名入学调剂工作

市教育局教育科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8月1日至8月10日

其他未积分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申请

市教育局教育科

属地政府教育办

8月15日前

需要定向派位公办学校(幼儿园)视情况发出电脑派位通知,择时开展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相关学校,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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