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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时间:2023-06-03人气:作者: 未知

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在我国已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为更好地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树立使命担当意识,勤奋学习、潜心艺术创作与科学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服务社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时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于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条 参评对象

  按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入学且课程成绩符合参评要求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注1:按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入学的一年级所有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全覆盖,无需提交相关学业奖学金申请。

  注2:各年级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不参评。

  注3:延期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参评。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如期完成该学年课程学习且课程成绩达标。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社会实践。

  (五)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等级及金额

  (一)一年级研究生博士生、硕士生均无奖励等级区别。其中,博士生奖励金额为10000 元/人;硕士生奖励金额为8000 元/人。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

  1.博士:一等奖,奖学金12000 元;二等奖,奖学金10000元;三等奖,奖学金8000 元。

  2.硕士:一等奖,奖学金10000 元;二奖,奖学金8000元;三等奖,奖学金6000 元。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筹措负担。其中,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OO0元标准拨付奖金总金额的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财政按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拨付奖金总金额的40%。其余金额由我校承担并按财务算管理程序提前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如果当年省财政拨付的学业奖学金出现多余的情况,则余额由南京艺术学院财务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支配。

  第六条 评审的组织与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的初审、评议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由具体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5-7 人组成。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自愿提交申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规定组织审查、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部(处)。

  (三)研究生部(处)负责审核各培养单位汇总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组织召开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部(处)审核通过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定。

  第七条 名额设置

  (一)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各等次奖项的名额,以所在培养单位该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为基数,分别按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50%的比例设置;

  (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各等次奖项的名额,以所在培养单位该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人数为基数,分别按一等奖按20%、二等奖30%、三等奖50%的比例设置。

  (三)二年级参评研究生,按其第1 学年课程成绩、科研展演及社会实践权重相加后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三年级参评研究生,按其第2 学年课程成绩、科研展演及社会实践权重相加后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最终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八条 评分标准(适用于第2、3 学年)

  (一)课程成绩(占比45%)课程成绩规定一览表满足上述规定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均可申请参评;课程成绩取该生本学年所有课程的平均分(课程外语除外)。满足上述规定者,如本学年所有课程的均分少于80 分(课程课程类型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课程外语 ≧70 ≧60

  公共课(外语除外,单科) ≧60 ≧60

  专业课(含选修课,单科) ≧75 ≧70外语除外),则该生仅能参加三等奖的评选。具体课程目录参见《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外语成绩不在考察范围之内。

  (二)科研、展演(占比45%)

  1.科研成果:在所评定学年中,每公开出版专著一部者加20 分;每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者加15 分;每获得国家专利一项者加10 分;在省级学术期刊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者加5 分;每正式出版(有刊号)绘本一本者加5 分;获得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立项者加5 分,在所评定学年结项者加10 分;参加省教育厅教指委主办的研究生学术创新论坛并做学术发言或创新大赛并获得奖励或暑期学校并获得奖励者加3 分。

  注:成果署名须为南京艺术学院且为第一作者,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 来源期刊目录以该文发表年度所用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CSSCI 来源期刊目录》为准。

  2.创作、表演:获国际重要创作、展演比赛特、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22、20、18、15 分;获全国重要创作、展演比赛特、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18、15、10、8 分;获得省级创作、展演比赛特、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10、8、6、4 分(见表1)。

  

  获国际重要创作、展演多人合作项目:特等奖,排名第一加18 分,排名第二加15 分,排名第三加12 分;一等奖,排名第一加15 分,排名第二加12 分,排名第三加10 分;二等奖,排名第一加12 分,排名第二加10 分,排名第三加8 分;三等奖,排名第一加10 分,排名第二加8 分,排名第三加6 分。

  获全国重要创作、展演多人合作项目:特等奖,排名第一加10 分,排名第二加8 分,排名第三加6 分;一等奖,排名第一加8 分,排名第二加6 分,排名第三加4 分;二等奖,排名第一加6 分,排名第二加4 分,排名第三加2 分;三等奖,排名第一加4 分,排名第二加2 分,排名第三加1分。

  获省级重要创作、展演多人合作项目:特等奖,排名第一加6 分,排名第二加4 分,排名第三加2 分;一等奖,排名第一加4 分,排名第二加2 分,排名第三加1 分;二等奖,排名第一加2 分;三等奖,排名第一加1 分(见表2)。

  

  重要创作、展演多人合作项目中,如排名不分先后,则按照相应等级的第一排名给予加分。

  注1:创作、展演赛事认定详见附件《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创作展演赛事认定参考目录》,未列奖项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

  注2:论文以公开发表的期刊的层次进行加分,展演以获奖的最高级别为依据进行加分,不得重复加分;科研、展演的加分值最高为45 分,超出部分不再加分。

  注3.社会实践(占比10%)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活动并得到认可者加2分;参加校级研究生社团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者加2 分;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志愿者活动并得到认可者加2 分;获得省级荣誉表彰者加4 分。

  第九条 公示

  研究生部(处)对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的获奖名单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 年9 月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南京艺术学院

  2019 年4 月30 日

标签: 奖学金  研究生  学业  展演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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