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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复工通知(2月9日发布)(柳州重大项目开竣工)

时间:2023-08-30人气:作者: 未知

柳州复工通知(2月9日发布)(柳州重大项目开竣工)

  全文如下: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党委、政府,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企业实行法人负责制,与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

  各县区、新区,各单位必须按照“织牢防控网、阻断传播链”的要求,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地区、本单位扩散。

  第二条

  2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安全有序复工。

  本行政区域内影院、剧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及健身机构,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经营单位暂缓复工,复工时间另行发布。

  第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专人专班负责本单位人员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疫情核查,对全部上岗职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人进行统计核查。加强返岗、复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对每个职工进行体温筛查,实行台账管理。

  对于从外地返柳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14天隔离观察措施。对目前仍在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应通知其暂缓返回。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防疫需要,做好必要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等物资的配备。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防疫隔离区,对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员工应及时采取隔离、报告等应急处置措施。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

  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前,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提前对办公场所、会议中心(室)、生产车间、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和职工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杀防疫,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工作期间定时对办公区、生产作业区、楼道、电梯间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杀防疫,明确责任人并实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大中型会议、聚集性活动。

  如确需召开会议,人数必须按照疫情防控机关要求控制参会人数和范围,同时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做好开窗通风。企业要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员,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职工的工位间隔要拉长,尽量每人保持在1.5米以上。减少接待外来人员。集体住宿要尽量降低人员密度,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按标准规范消毒。

  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车或开私家车。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推行分餐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减少人员聚集。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增强职工防疫意识。督促职工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讲究个人卫生,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由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第十条

  各县区、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严禁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对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此令后,要结合实际迅速落实到位。

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9 日

标签: 疫情  防控  企事业单位  机关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