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县归昌乡男子朱文伟,曾因抢劫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经过减刑,他在鲁南监狱服刑11年4个月,于2013年2月1日出狱。今年,他却在日常工作和居住辖区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开出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朱文伟自称判决书没有经过检察院起诉
朱文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他被判抢劫罪的案件撤案后,他曾被看守所释放。释放当天,朱文伟在郯城县城遇到该案法官吴某军,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吴某军随即喊人将他送进看守所。次日为他送达一份新的判决书。朱文伟自称,这份判决书没有经过检察院起诉,也没有开庭,对朱文伟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在狱中,朱文伟曾就此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了回复。一份郯城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28日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指出该案确实未经检察院起诉。该《通知书》称,没有发现该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起诉到郯城县人民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也没有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而是按照该案撤回起诉前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并向郯城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该案予以再审。
而郯城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则称,公诉机关认为原审程序存在违法问题。但原审期间检察机关并未撤回起诉,该案又重新立案。并称该案原审过程中,又重新立案属于程序违法,本院再审予以了纠正。该案维持1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今年10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当年该案原审法官吴某军。吴某军目前已经是郯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吴某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朱文伟已经向上级法院申诉、信访,都被驳回了。朱本人说的被释放过,在路上遇见过自己也都是不存在的事情。
吴某军说,自己不是该案具体承办法官,只是挂一个合议庭审判长的名。至于该案原审判决为何写检察院撤回起诉,已经记不清楚了。
一起抢劫罪的追诉疑云:
开庭后检方撤案法院判决
检察院曾回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2001年9月24日,正在上海市闵行区打工的朱文伟被闵行警方带到派出所,他被民警告知曾参加过抢劫。随后,山东临沂郯城警方将其从上海带回郯城看守所进行审讯。审讯期间,他被告知10年前曾伙同他人参与了4起抢劫案。
朱文伟回忆,当时警方询问他“10年前,1990年11月份在做什么”。朱文伟自称,10年前的事情真想不起来,后来承认参与了抢劫。“警察让我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内容供述罪行。我按照警方提供的同案犯姓名、案发地址、作案时间仔细交代了抢劫行为。”
朱文伟曾在法庭上否认参与了抢劫。但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他的说法法庭并没有采纳。
朱文伟回忆,2001年12月4日,在家人和律师见证下,他的抢劫案在郯城县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庭审后,朱文伟被告知要等法院判决,但等到的却是被看守所释放。
朱文伟说,释放当天,他离开看守所,到县城洗澡、逛街,直到下午,在县城偶遇这起案件庭审时的法官吴某军。
朱文伟称,因看不惯吴某军当时的态度,两人爆发冲突,甚至打斗。发生互殴后,吴某军叫来四五个人将他扭送进看守所。“这四五个人没有穿制服,身体强壮,连推带搡把我送进了看守所。”
朱文伟说,之后自己被搜身并关了起来,随身携带的《释放通知书》也被拿走。而现在,朱文伟无法考证当天的日期,也无法向人证实自己曾被释放过。
朱文伟称,到看守所第二天,一位法院工作人员送来一份判决书,让朱文伟签字。被送来的这份判决书就是编号为(2002)郯刑一初字第7号判决书。这份判决书称: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伟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庭审后,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该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诉来院,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朱文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原审判决截图
朱文伟回忆,收到判决书不久,他即被送到鲁南监狱,接着就被送往煤矿劳改。
服刑期间,朱文伟一直在申诉。服刑第8年,朱文伟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信获得了回复。回信称,信件被转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称该案已经转交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28日,朱文伟收到一份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这份《复查通知书》称,郯城县人民法院在(2002)郯刑一初字第7号判决书中认定“庭审后,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该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诉来院”,但通过调查并未发现本院撤回起诉后又于2001年12月15日将案件起诉到郯城县人民法院。即使本院撤诉后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诉到郯城县人民法院,那么该案的审判程序应当重新启动,但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后,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启动审判程序,仍以2001年12月4日审理认定的事实,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郯城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27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郯城县人民法院对朱文伟抢劫一案予以再审。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截图
法院再审:
检察院并未撤回起诉案件又立案
程序问题再审已纠正,量刑无不当
2011年8月11日,案件在鲁南监狱再审开庭。朱文伟在法庭上提出,“原审判决书写明,庭审以后,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该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诉来院,自己没有收到检察院重新起诉的诉状副本,法院也没有重新开庭审理,就作出了有罪判决,属于程序违法。”此外,朱文伟还提出,检察院指控的4起犯罪均不属实,自己均未参加。
公诉机关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程序存在违法,原审判决书认定检察院庭审后撤回该案重新起诉,无证据证实,即使撤回起诉,该案的审判程序也应重新启动。仍以2001年12月4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再审本案。但原审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
这次再审,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书,而是作出了裁定书。
根据郯城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法院表示,本案原审立案时间为2001年11月12日,审判案号为(2001)郯法刑一初字第296号;审判时间为2001年12月4日,在审理期间检察院并未撤回起诉,该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审判案号为(2002)郯刑一初字第7号。至于朱文伟所称的,否认其参与作案的全部事实的问题,因其在原审中对其参与的4起抢劫案作了有罪供述,该供述能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因此对朱文伟的辩解不予采纳。而对于屈打成招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该案原审过程中,又重新立案,属程序违法,法院再审予以纠正。这次再审维持了2002年该院作出的判决。
随后,朱文伟上诉。二审中,朱文伟提到(2002)郯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严重违反程序法,郯城县人民法院伪造法律文书。
2012年1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指出,郯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指出了原审存在的程序问题并予以纠正,朱文伟再次对郯城县人民法院原审存在的程序问题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朱文伟关于(2002)郯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严重违反程序法及郯城县人民法院伪造法律文书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再审终审时临沂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截图
服刑11年后的困惑:
今年10月24日
公安机关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2013年2月1日,朱文伟刑满出狱。朱文伟的释放证明显示,他2001年12月28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服刑期间减刑两次,减刑2年7个月22天,实际执行有期徒刑11年4个月9天。
“进监狱时小孩才4岁,老婆等了8年,离婚了。在狱中父母来探望过几次,看着他们白发苍苍,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出狱以后,朱文伟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但被驳回。
随后几年朱文伟一直在上海打工谋生,但他始终认为判决自己1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有疑问。在他印象中,警方查过他的身份证,好像没有犯罪记录。为了再次验证,今年10月24日,朱文伟在日常居住地辖区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开出了《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显示,朱文伟从出生的1971年2月19日到2023年10月24日,未发现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位刑事诉讼法专家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生效后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服刑完毕后,监狱会与犯罪人员所在地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联系。至于为何公安系统没有朱文伟犯罪记录,不好判断。
抢劫案背后的迷雾:
一名被害人称当年抢劫的人没有朱文伟
另一名被害人称当年未报案
红星新闻记者也实地走访了郯城县当地。根据判决书提及的相关受害人信息,记者多方走访,最终在郯城见到了判决书中所指出朱文伟参与4起抢劫案中的两起案件被害人。
判决书显示,在郯城县红花乡北郑村一代销店作案后,当晚朱文伟又伙同另外3人持枪闯入郑某某家,手持土枪匕首威胁、恐吓被害人郑某某,抢劫现金30元,奖券2张,座钟1个,总价值120元,所得赃款被4人分赃。
记者见到郑某某时,郑某某表示,“1990年11月底,一个夜里大概12点,有人冲进我家抢我东西,进屋的有4个人,1个拿刀指着我不让我动,2个人到处翻,1个人站着没动,都用围巾围着脸、头部,门外还有人说话。这4个人中,个子都比较高,体型比较瘦。我看过朱文伟2001年前后拍的照片,我确认抢我的人里面没有朱文伟。1990年农历腊月29日,又有两个人夜里到家里推开门直接抢走电视机。这两个人也是瘦高个,不像朱文伟。大约一年以后我从法院取回了电视,电视机已经坏了。”
郑某某说,这两次被抢他都没有报警,警察也没有找他去辨认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警察找过他,只是村书记后来叫他去拿回电视机。
此外,记者还找到了另一位被害人徐某某。在判决书中,徐某某的陈述是,“1990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家里来了4个人,戴眼镜持土枪进屋,把枪对着我,不准我动和呼喊,我对象也在家里,他们说我得罪人了,叫他们来糟蹋我,问我要钱,我说没有,他们就把我的新呢子大衣、围脖给抢去了,价值120元。”
对照朱文伟2001年的照片,徐某某无法分辨他是否参与了抢劫。他说,“当时屋内光线比较黑暗,屋里进来了两个人,屋外还有人,但不知道几个。屋里的人用学校运动会的发令枪指着我的头,说其他地方不要看。他们在家里翻了东西,没有找到钱,把我的衣服和一根练功的棍子拿走了。我也没有报案,更没有去辨认犯罪嫌疑人。警方确实找我了解了一些情况,我如实反映了,但没有做笔录。”
疑点重重的“撤回起诉”:
检察院法院法律文书存在矛盾
专家称应进行实体审查
在该案中,前4份法律文书矛盾重重。原判决认定“郯城县检察院曾撤回该案又起诉来院”。而2011年3月28日,郯城县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则称“未发现本院撤回起诉后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诉到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年8月22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称,法院查明“在审理期间检察院并未撤回起诉,该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2012年1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指出,郯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指出了原审存在的程序问题并予以纠正。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鑫表示,根据两份《刑事裁定书》,可以确定本案于2001年11月12日在郯城县法院立案,案号为2001郯刑一初字第296号,根据《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和两份《刑事裁定书》,可以确定本案于2001年12月4日开庭审理。尽管郯城县法院原审判决书认定本案“庭审后,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该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诉来院”,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和两份《刑事裁定书》均确认检察机关并没有撤回起诉。两份《刑事裁定书》确认本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案号为(2002)郯刑一初字第7号。
“郯城县检察院是否撤回起诉是本案的关键事实。”金鑫表示,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的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根据1999年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核实本案是否存在撤回起诉这一事实,应当查明郯城县检察院是否向郯城县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及郯城县法院是否作出了裁定。
对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表示,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完整的意思是,当时已经撤诉且没有起诉,并指出法院存在程序问题,郯城县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而是按照撤诉前审判作出判决。此外,法院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同时,再次立案之后并未启动审判程序,相当于未经审理举证质证,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反了程序法。若检察院撤诉,法院就是没有生效的有罪判决,撤诉后当事人无罪。但需要有一个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是消极中立的,法院没有权力重新立案,也不能依据之前起诉的内容作出判决。
至于该案中案号的变化,吴俊表示,案号变化意味着这是两个案子,应该从头到尾,从立案开庭到判决。我国刑事案件是公检法分工负责,如果没有检察院起诉法院直接立案,就违背了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三机关分工负责原则。
金鑫分析,如果该案没有撤回起诉,那么原审法院就应按照2001郯刑一初字第296号的案号进行审理,而不应该重新立案,重新编制案号。
金鑫称,如果该案撤回起诉,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如果法院重新受理,必须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并经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法院可以重新立案,对案件编制案号,以新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并经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郯城县法院重新编制案号审理案件就是错误的。
至于原审判决是否有效,吴俊表示,这有不同的观点。从维护法院效力的角度,这样的判决是违法应该被撤销,但是一旦作出,就是一份生效判决。从形式上这是一份生效判决,但再审应该予以撤销。不能一味称其程序瑕疵,而要进行实质审查。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该案中,在原审判决撤销前都是有效的,警方不应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原审判决是检察院没有起诉而法院立案,程序严重违法。目前该案中的再审裁定是不足以纠正该案的,裁定书是用于纠正程序问题的,而判决书是用来纠正实体问题的。该案必须要有一个实体审查,尤其是再审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书是不合适的,必须作出实体判决。
最新情况:
当年案件法官回应:朱文伟不曾被释放
检方最新回应:再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0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当年该案原审法官吴某军。吴某军目前已经是郯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吴某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朱文伟已经向上级法院申诉、信访,都被驳回了。他说的被释放过,在路上遇见过自己也都是不存在的事情。
吴某军说,自己不是该案具体承办法官,只是挂一个合议庭审判长的名。至于该案原审判决为何写检察院撤回起诉,已经记不清楚了。
为了解当时是否撤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没有听说过该案,推荐记者联系案件管理科。而案件管理科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没有听说过该案。
今年以来,朱文伟又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9月6日,朱文伟收到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综合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材料,现有证据能够认定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朱文伟提起了公诉。法院的程序瑕疵,已经再审程序得到纠正。关于朱文伟所提再审程序中未经公诉,原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的申诉理由。如前所述,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了公诉,郯城县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出庭公诉,朱文伟家人为其聘请了辩护律师,再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截图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吴阳实习生蔡君安
编辑 彭疆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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