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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检疫及监管工

时间:2023-03-10人气:作者: 佚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检疫及监管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

  为贯通落实2019年5月16日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现就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检疫及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区发生的两起非洲猪瘟疫情已所有解除封锁,全区屠宰用商品肉猪、育肥用商品仔猪和区内调运的种猪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实施检疫、出证;跨省调运的种猪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实施检疫、出证。

  若我区再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在所有疫区解除封锁前,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严厉按《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执行。

  生猪屠宰严厉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的规定实施检疫、检测。

  二、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输入地另有其他相关请求的,按其请求执行。

  三、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变更目的地,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跨省调运的,应主动接受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立(高速公路防控非洲猪瘟暂时检查立)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

  四、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机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厉按规定做好非洲猪瘟检测相关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调运。

  五、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管,严厉落实畜牧兽姨湫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有关规定,坚毅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为来源不明生猪或生猪产品检疫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实施检疫出证和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人员要坚毅从严查处。

  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非法调运、买卖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私屠滥宰、经营或抛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指导,推动生猪及生猪产品规范有序调运,提高稳定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保障能力。

  八、本通知印发前,我厅印发实施的检疫、调运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元杰,0771—582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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