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以下简称《提取细则》)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及依据
为具体落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文件要求,根据2019年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通过对现行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合理修订和整合,形成《提取细则》。
二、实施目的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业务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调整情况解读
(一)新老政策衔接,离职提取设置延续条款
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在2021年5月1日(含当日)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需同时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方可办理离职提取。
2021年5月1日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同时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三个条件的,仍可延续办理离职提取。管理中心现存的自愿缴存者参照执行。
(二)减少职工跑动,提取要件进一步精简
一是结婚证只有涉及配偶提取、配偶代办、租房提取时提供,职工提取本人名下全款或贷款购买的房屋,可不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二是因偿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签订冲还贷)申请提取的职工,除基本材料外,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三是因偿还购房贷款(含商贷、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职工,在202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第一次提取视为首次提取,应提供首次办理所要求的业务证明材料;再次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四是因偿还购房贷款(含商贷、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职工,如职工的贷款发放机构已与管理中心实现数据共享(具体名单另行公布)且职工授权核查的,职工首次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即可不提供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未来12个月还款计划、贷款结清证明。
五是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目前含朝阳、绿园、南关、高新、经开、铁路分中心)柜面已开通“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打印服务,主借款人本人现场办理的,可直接查询本人征信。
六是因租房申请提取的职工,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能够与缴存地相关部门实现信息核查的(目前含朝阳、绿园、南关、高新、经开分中心,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分理处),无需职工(及其配偶)提供无房证明。
(三)优化提取条件,部分情形夫妻可各自提取
自2021年5月1日(含当日)起,部分提取情形由“以家庭为单位”放开到“以个人为单位”,具体为: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贷/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允许职工和配偶各自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职工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
(四)改善居住品质,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不影响职工同时间的其它提取申请。
同时,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有职工提取过的,其它职工可不再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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