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伊川县居民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文明整洁的市容环境,倡导群众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全县养犬管理区域划分范围如下:
将伊川县城关街道的南府店社区、北府店社区、西场社区、西仓社区、周村社区、董村社区、窑湾社区、野狐岭社区和河滨街道的罗村社区、彭庄社区等10个社区划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除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每一户居民限养一只犬,且禁止个人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三、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禁养犬只品种和标准:
(一)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禁售、禁养的烈性犬种类型有: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个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禁售、禁养的大型犬种类型有: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
(三)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禁售、禁养的其他大型犬只体高标准:体高超过55厘米的大型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到地面的距离)。
在以上禁养的犬只中,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
四、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米的犬链牵引犬只。
(二)为犬只系带犬牌,并避开人群出行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控制犬只吠叫、追咬,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贴身约束等措施,或者主动避让他人。
(四)不得在公共地下车库遛犬。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六)遛犬时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在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
(七)不得携带犬只在城市景观水系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八)不得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九)不得进入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十)不得进入集贸市场、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
(十一)不得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反《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文明养犬,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养犬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八、任何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加强养犬管理,需要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公安110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
十、在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需要养犬的居民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伊川县公安局办理《伊川县养犬登记证》。
(一)《伊川县重点管理区养犬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本人和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非洛阳市户籍的,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原件、复印件。
(四)犬只2寸照片两张(与《犬类免疫证》同版)。
(五)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养犬人需携带犬只到所在辖区派出所,由工作人员现场核对犬只信息,查验是否为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经过查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将证明材料上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养犬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对无证擅自养犬、携犬出户、不挂犬牌等违规养犬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伊川县养犬登记证》办证地点: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咨询电话:0379-68336110、6951255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11月3日
来源:伊川县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yichuan.gov.cn/html/1//2/4/7/1101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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