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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核流程(香河工资最低标准)

时间:2023-09-13人气:作者: 佚名

香河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核流程(香河工资最低标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印发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方案》(冀民〔2021〕58号)和廊坊市民政局下发的《廊坊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民〔2021〕5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确认我县为廊坊市试点县,全域开展低保审批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的,探索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提升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和审批效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认真履行“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服务宗旨,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到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实施,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各镇(社区、园区)党委领导、政府(社区办、事务局)主体、专业经办、村级协助、部门指导、行业监督的低保审批服务新体系,达到“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下发权限

  自2021年9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由各镇、社区办、事务局负责实施。

  四、试点内容

  (一)成立审核确认领导小组

  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包村干部、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救助相关机构负责人为组员的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施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审批权下放后,低保审核确认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经济状况核对

  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附件1)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2),镇、社区办、事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确保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中所有需要核查对比的人员均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杜绝代签、单人签等情况发生。经济状况核对以省级核对系统反馈数据为准,县民政核对机构应在省核对结果反馈后出具核对报告,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向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反馈。每月8日前,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完成系统录入,10日前县民政局完成提交核对。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我县低保认定条件的,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各镇、社区办、事务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河北省社会救助申请书》(附件3),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入户调查

  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申请低保人员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资产、保障资金核算表》(附件4)。

  4.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各镇、社区办、事务局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附件5),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填写《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公示单》(附件6),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否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5.审核确认

  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镇(社区办、事务局)级审核确认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金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开始发放,低保金额的多少可分档或据实补差确定。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7),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审核确认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附件8),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7.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各镇、社区办、事务局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对家庭人口迁出、收入增加、家庭财产超标等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的情况,作出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作出调减、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对发生变动的低保对象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附件9)。

  8.资金发放

  各镇、社区办、事务局要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民政局,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每月5日前,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将当月发放花名册上报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后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9.建立档案

  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一人一档”,将附件1至附件9按顺序与核对报告同时装订,做到填写准确,装订规范。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要求,做好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压缩审核确认时限

  自受理委托核查之日起,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精简审核确认材料

  强化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最大限度简化低保申请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镇、社区办、事务局提交申请。要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县民政本级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核对平台作用,做到“线上办理、线上核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增强审核确认服务能力

  各镇、社区办、事务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至少设立民政专职工作人员3名;强化镇、社区办、事务局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为经办机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有条件的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为推进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改革提供人员保障。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

  (六)明确审核确认各级责任

  民政局是低保监管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镇(社区办、事务局)审核确认组织形式、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培训、强化资金监管等务实管用措施,对镇(社区办、事务局)审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认定不够精准、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档案不完善、超时办理等问题,及时督促限时整改。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核确认权“下得去”、责任“接得住”、业务“管得好”、对象“保得准”。各镇、社区办、事务局是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核确认,以及检查指导、政策宣传、公示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要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根据困难群众的委托代为提出申请;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8月)。县民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民政部门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成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低保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安排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9月至11月)。各镇、社区办、事务局按照已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指导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开展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12月)。各镇、社区办、事务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重点分析低保审核时长、办理流程简化及低保对象精准识别等问题,进行工作评估及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到镇、社区办、事务局,是理顺低保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镇、社区办、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积极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政策宣传。要做好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要切实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申报程序。

  附件:1.香河县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委托授权书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4.河北省社会救助申请书

  5.申请低保人员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资产、保障资金核算表

  6.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7.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公示单

  8.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

  9.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

  10.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香河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