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院校和简章
经批准,共有24所高校在我省开展综合评价招生。
A类高校12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B类高校12所: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
高校须科学、周密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领导机构、招生专业及计划、选考科目要求、报名条件及方式、考核程序及办法、综合成绩折算办法、录取规则、咨询及申诉渠道、监督机制等信息。高校要科学合理确定报名条件,选拔综合素质优秀和拔尖创新潜质突出的学生,不得简单以论文、专利、中介机构举办的竞赛(活动)等作为报名条件和初审通过依据。对拟认可的赛事证书,原则上应为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科竞赛。高校要根据学科特色,科学确定招生专业,原则上以基础学科和特色学科专业为主。高校要按照我省高考综合改革有关要求,制定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具体使用办法,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各高校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并于4月20日前通过招生章程审核平台报主管单位审核备案。4月底前,各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
江苏省属高校(除昆山杜克大学外)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如教育部批准新增高校参加试点的,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考生报名和高校审核
5月10日前,各高校完成报名工作(具体时间以高校招生简章规定为准)。符合我省高考及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按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高校不得将名额分配至中学。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报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月25日前,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按本校报名条件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及时告知考生初审结果,并在本校网站公示,同时将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考生申请材料中有关获奖证书等应在高校规定的报名时间之前取得,不得事后补报。
三、高校考核和确定入选名单
高考结束后,各高校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科学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探索在校考中增设体育科目测试,测试项目由高校根据中学教学实际自主确定,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考核过程应遵守“五随机”的原则,即“考官随机确定,考场随机分配,考题随机抽取,学生随机分流,考官随机轮场”,每组评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生须及时关注拟报考高校发布的考核名单及考核时间等信息。
经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各高校按照不超过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入选高校及专业等。考生所在中学和入选高校应分别在其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的年底。
四、入选考生志愿确认或填报
5月31日前,通过A类高校初审的考生,须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考生服务平台(网址为:gk.jseea.cn),确认报考高校志愿及顺序。
B类高校的入选考生须在我省高考志愿填报的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在“综合评价招生”专栏中填报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其专业志愿须在公示的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志愿。同时获得多所高校多种招生形式(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入选资格的考生,只能选择其一填报。
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确认或未填报上述两类综合评价招生志愿的,即视为放弃相应的综合评价招生资格。
五、投档与录取
对于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并填报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志愿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考生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高校在招生简章中提出的要求,方可报考相关专业(类)。
2、考生的高考文化分不低于相应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其中:
凡被A类高校确定为入选范围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前,根据高校提供的入选考生排名和考生确认的志愿及顺序进行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任何批次的录取。
凡被B类高校确定为入选范围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后、本科批次之前,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综合评价招生拟录取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类型。
3、对不符合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标准的考生,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
4、按综合评价招生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录取高校及专业等。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评价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有关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强化条件保障,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考试组织安全平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要密切配合,为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2、强化资格审查。高校要加大对考生申请材料的核查力度,通过专家鉴定、联系主办方核实等方式对考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考生就读中学(或原毕业中学)须依据考生的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反映考生在高中阶段各方面情况,积极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并做好考生相关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一经查实,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给省教育考试院。
3、严格工作纪律。相关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考评人员遴选机制,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单位审核备案的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招生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4、严肃查处违规。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如教育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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