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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烟草售卖证办理使用常见问题 南京烟草证办理新规

时间:2023-08-24人气:作者: 佚名

南京烟草售卖证办理使用常见问题 南京烟草证办理新规

  问: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请问学校周边能设置卷烟零售点吗?

  答: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各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在中小学周边一定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问:店搬迁了,需要变更地址,怎么办理?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问:对不及时办理烟草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的朋友有烟草证,他外出打工,将店面和烟草证转让给我,我能用他的证卖烟吗?

  答:不可以。《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烟草零售许可证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由核定的主体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借给他人,更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问:我在市区开有一家店,做卷烟生意,近几年生意不错,想再开一家分店卖卷烟。请问还需要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吗?两家店之间的卷烟可以调换销售吗

  答: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能一点一证,开设分店需要向所在地烟草专卖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两店卷烟调换销售是违法的。烟草公司对连锁店门店的货源分配都是按照每个门店需求订单组织的,配送到每个门店的卷烟条盒喷码与烟草证号码都是一致的,所供货源只可以在许可证设置的该经营店内销售。所以两个店面之间调剂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

  问:我的许可证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烟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零售许可证。因此,许可证到期,广大零售户必须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否则将给您正常经营卷烟带来一定影响。

  问: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在买到假烟或者发现有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时,如何进行举报和投诉?

  答:烟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了12313举报投诉电话,欢迎广大听众通过12313烟草举报投诉电话提供涉烟违法线索。

  问:举报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我们有举报奖励吗?

  答:公民有权利对涉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烟草专卖部门都会及时受理,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各个地区均有相应的规定。

  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