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江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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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办法中:
(一)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经海口江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流程取得“急需紧缺人才”称号、可享受急需紧缺有关人才待遇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是指在海口江东新区新注册或整体迁入海口江东新区并开展实质性运营、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应在海口江东新区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
第六条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海口江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所规定的综合认可标准或行业认可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材料
第八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由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对象所在用人单位向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认定。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对申请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进行审核并做出认定意见。
(三)公示发布。对拟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对象的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依法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及对应薪资证明;
(四)符合《海口江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薪资证明、工作实绩证明等);
(五)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在海口江东新区申请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我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其子女转学按我市转学工作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经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教育按省、市现行的人才政策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已落户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尚未落户的,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没有住房的,可申请在海口市内购买一套住房。未购买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列入海口江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参照《海口江东新区安居房配售条件若干规定》,享受海口江东新区安居房配售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按照《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已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再享受上述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在海口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的,可享受“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口江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周期为2年,在认定周期结束前3个月内应进行重新认定。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在海口江东新区全职工作的,本人或其用人单位应在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告知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自上述变动发生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海口江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待遇。
第十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急需紧缺人才称号并停止享受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一)认定时所依据的资格证书被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吊销的,或申请人依法办理注销的;
(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动态调整后,不再符合新目录相关情形的;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不在江东新区全职工作的;
(四)申请认定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七)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八)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按照公示材料发布至单位公告栏或单位公示网站处,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材料中身份证可隐藏后四位,公示材料拍照或扫描上传。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现认定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所依据证书等申请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责任要求认定对象修改。认定对象拒绝修改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已提交申请的应撤回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协助认定对象弄虚作假的,3年内取消该单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运用现场和在线评价、统计抽样调查、第三方评估和纪检监察等多种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和廉政风险评估,加强审批全过程督查督办。认定审批人员存在违规*审批、协助用人单位或认定对象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江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审批完成后,将报海口市委组织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31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政策来源: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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