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 (含6万元) 的部分,按 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 万元 (含10 万元) 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5000元,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计算公式:(总金额-起付标准)阶段式报销六万元以内以60%报销六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85%报销。
例子:假设费用为7万元,则报销费用为:7万元-1.5万元=5.5万元 =》5.5万元对应标准1报销费用为5.5万元*60%=3.3万元
假设费用为9万元则报销费用为:9万元-1.5万元=7.5万元 =》 7.5万元分为两个部分 其中含有标准1及标准2 则报销费用为 (7.5万元-6万元)*70%+6万元*60%=4.65万元
南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办理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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