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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厦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批使用管理

时间:2022-11-25人气:作者: 佚名

2022厦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批使用管理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2年第十五批租赁方案

  申请对象: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时间: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8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使用管理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根据承租家庭的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操作变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催缴及租金优惠款返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人:

  1.自行承担承租房源的套内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人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厦房租赁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拥有住房为期房的,厦房租赁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三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厦房租赁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清退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标签: 住房  承租人  房租  情况  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