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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补助及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

时间:2022-11-27人气:作者: 佚名

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补助及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

  苏高新人社〔2020〕75号

  为进一步完善具备高新品质的创新创业留才生态,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重点高校学生来高新区企业实习、就业,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高新委〔2020〕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实习补助享受对象为全日制高校在读学生;就业奖励金享受对象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实习补助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习学生应为以下高校的在读学生,且距毕业时间不超过两年。

  (1)全球前100高校;

  (2)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 

  2.2020年4月10日起,在高新区企业实习期满3个月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3.未享受过大学生见习训练、企业实训等相关补贴。

  4.实习企业须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的重点企业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留学生创办企业等(企业工商注册及参保地均为高新区)。

  5.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实习生,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规定处理。禁止安排实习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服从企业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二)就业奖励金申领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高新区企业实习期满3个月及以上,且通过实习补助审核,毕业后1年内继续留在高新区就业满1年及以上,并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三、发放标准

  (一)实习补助标准

  全球前100或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的实习生,每人每月1000元;实习补助发放不超过4个月。

  (二)就业奖励金标准

  全球前100或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的毕业生,每人5000元。就业奖励金每人享受一次。

  就业奖励金与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如申请就业奖励金后,继续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要在一次性生活补助中作相应扣减。

  四、申领程序

  (一)实习补助申领程序

  1.区人社部门于每年5月及11月起发布实习生补助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区人社部门发布通知为准)。

  2.实习期结束后,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按不低于补助标准先行支付实习补助,再由企业向区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3.区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苏州高新人才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实习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请实习补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当年审批通过实习补助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超出部分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4.企业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实习补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3)企业与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复印件;

  (4)企业发放实习报酬转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为学生购买商业等保险凭证复印件;

  另需提供实习学生相关材料: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证明材料)、《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鉴定表》(见附件2)等人社部门需要提供的材料。(备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就业奖励金申领程序

  1.区人社部门于每年5月及11月起发布就业奖励金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区人社部门发布通知为准)。

  2.申请人工作满1年且经单位考核合格后,由企业向区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3.区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苏州高新人才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就业奖励金。如当年审批通过就业奖励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超出部分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4.企业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就业奖励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人社保缴费凭证;

  (3)申请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

  (4)《苏州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金个人申请表》(见附件3);

  (5)《苏州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备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

  1.国内“双一流”高校参照中国教育部《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生所读专业须为该校“双一流”建设学科;世界前100名高校主要参照最新公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排名(THE)、美国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

  2.申请个人及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区人社部门将联合区财政等部门进行核查,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请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相关补助奖励资金在人才开发资金经费中列支。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及《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基地运作细则》(苏高新人才办〔20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补助申请表》

       2.《苏州高新区高校学生实习鉴定表》

       3.《苏州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金个人申请表》

       4.《苏州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金申请汇总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                                        

标签: 高新区  苏州  企业  部门  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