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谈婚约财产纠纷:为什么恋爱时购买的金镯子要返还,而手机不返还?
杭州婚姻律师今天要谈的问题是:恋爱期间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贵重礼物,分手后女方需要返还吗?
男女恋爱期间一般性的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赠予,视为一般性赠予,分手后通常不得要求退还。
在恋爱期期间,基于结婚的目的,给予对方比较贵重的财物或比较大额的转款,因此这种自愿的的赠与行为,视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部分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用一个案例来讲述一下,什么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什么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原、被告于2018年12月中旬经人介绍相恋,当时双方均系离异状态。2019年2月14日情人节,原告为被告购买价值2499元的华为手机一部,15921元的老凤祥“足金999手镯”一个,双方交往至2019年端午节前夕分手。
原告认为上述物品系基于结婚目的赠送给被告的,现被告不同意结婚,上述物品应予返还。
被告认为手机和手镯系2019年情人节原告送给被告的情人节礼物,是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
另原告主张其母曾给被告2000元礼金,应一并返还,被告自认收到礼金,但金额为1000元。庭审中双方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依据民俗习惯向女方赠送的金手镯,应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被告应将金手镯返还给原告。
至于华为手机以及原告母亲赠送的1000元礼金,应属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对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金手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基于民俗习惯,认定男方向女方赠送的金手镯,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因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判决女方应将金手镯返还给男方。原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依据民俗习惯向女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应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话,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示爱意赠送的礼物,为情侣间的一般赠与行为,分手时,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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