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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

时间:2024-01-19人气:作者: 未知

公安机关办理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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