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额度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 ;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资格申请流程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 ,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系统(http://jsxszz.jse.edu.cn/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证合一)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请妥善保存。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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