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推进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促进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4〕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区中山港街道和民众街道采用统一的积分入学管理平台和计分标准,分街道申请、受理、评分、排名、公示及安排学位。区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入学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使用积分入学管理平台开展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及解释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分项目由市级项目和区级项目组成,总分值800分。其中,市级项目分值200分,区级项目分值600分。市级项目积分和区级项目积分之和即为申请人的总积分值。市级项目包括“居住证”“住房公积金”两项,区级项目包括“社会保险”“退役军人”“房产情况”“文化程度”“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特殊岗位”“纳税贡献”“重点企业”“社会教育”十项(详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及其子女户籍均不在中山市辖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积分入学。
(一)申请人须在中山市辖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积分入学网上报名时必须在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的子女须符合中山市当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适龄条件,且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向其有效居住证登记的现居住地址所在街道申请积分入学,也可以向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房产证地址所在街道申请积分入学,且只能选择一个镇街作为申请地。申请人有多名子女同年申请入学的,只需申请一次积分。积分当年有效,且只限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
第六条 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平台进行报名,报名时须一次性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我区设立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传递、积分汇总、积分公布、积分复核等工作,同时应向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便利。
第七条 申请人按规定在积分入学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身份证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二)有效期内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或法律认可的亲子鉴定报告等。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监护权,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在我市申请积分入学的,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属合法收养的子女,须提供收养登记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积分入学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市教育体育局当年公布为准。提交报名信息后,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申请人不能再对积分信息修改或补充。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第九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的,退回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初步审核日期从收到申请人补齐材料起计算。初审通过的,视为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同意受理申请,并在积分入学管理平台注明初审通过。
第十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通过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将受理信息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网上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操作(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在市教育体育局公布的积分查询有效期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平台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确认无误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积分复核申请。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对积分情况无异议。
第十二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收到积分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复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复核工作结束后,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第十三条 积分确认后,我区中山港街道和民众街道分别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申请人市级项目合计得分、“居住证”项目得分、“住房公积金”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然无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按镇街项目合计得分、“社会保险”项目得分、“退役军人”项目得分、“房产情况”项目得分、“文化程度”项目得分、“表彰奖励”项目得分、“社会贡献”项目得分、“特殊岗位”项目得分、“纳税情况”项目得分、“重点企业”项目得分、“社会教育”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四条 排名结果在积分入学管理平台、镇街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反映的,经核查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
第十五条 我区教育部门根据积分指标数和积分排名确定积分入围名单,统筹安排入读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不服从入学安排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若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教育等职能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视情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省和市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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