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街道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4〕24号),结合东区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区街道采用统一的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和计分标准,经申请、受理、评分、排名、公示及安排学位。东区街道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入学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使用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开展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及解释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分项目由市级项目和镇街项目组成,总分值800分。其中,市级项目分值200分,镇街项目分值600分。市级项目积分和镇街项目积分之和即为申请人的总积分值。市级项目设“居住证”“住房公积金”两项,镇街项目设“社会保险”“房产情况”“文化程度”“表彰奖励”“退役军人”“社会贡献”“特殊岗位”“纳税贡献”“重点企业”等九项(详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及其子女户籍均不在中山市辖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积分入学。
(一)申请人须在中山市辖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积分入学网上报名时必须在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的子女须符合中山市当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适龄条件,且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向有效居住证上的现居住地址所在街道申请积分入学,也可以向申请人或其配偶、或入学人的房产证地址所在街道申请积分入学。每名申请积分入学儿童只能选择一个街道作为申请地。积分当年有效,且只限于申请积分入学所在街道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有多个子女同年申请入学的,只需申请一次积分。
第六条 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须一次性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东区街道设立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政策咨询、受理申请、资格初审、信息传递、积分汇总、积分公布、积分复核等工作,同时向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便利。
第七条 申请人按规定在积分入学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身份证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或法律认可的亲子鉴定等。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监护权,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申请积分入学的,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若属合法的收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
(三)其它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积分入学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市教育和体育局当年公布为准。提交报名信息后,除向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申请人不能再对积分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第九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给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初审通过的,视为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同意受理申请。
第十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通过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将受理信息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在网上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操作(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在积分查询有效期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确认无误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积分复核申请。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对积分无异议,系统自动确定积分。
第十二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复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收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复核期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第十三条 积分确认后,分别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申请人市级项目合计得分、“居住证”项目得分、“住房公积金”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然无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按镇街项目合计得分、“本街道社保”项目得分、“退役军人”项目得分、“文化程度”项目得分、“房产情况”项目得分、“表彰奖励”项目得分、“社会贡献”项目得分、“纳税情况”项目得分、“特殊岗位”项目得分、“重点企业”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四条 排名结果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经核查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
第十五条 东区街道教育部门根据积分指标数和积分排名确定积分入围名单,统筹安排入读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不服从入学安排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教育等职能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督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东区街道教育部门承担。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视情况调整修订。省和市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东区街道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2: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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