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园区)教育中心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国家、省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学期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1〕2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2021年秋学期学校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批准的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收取,即小学减收350元/生·学期、初中减收500元/生·学期;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和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二、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所收学费要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体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普通高中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体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三、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综合高中班高一年级按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高一年级结束时选择参加普通高考继续在该校学习普通高中课程的学生继续按照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教材及作业本费按普通高中收取);选择到职教相关专业学习(包括对口单招班)的学生第二、三年免收学费。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综合高中班后两年选择职业教育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免收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文件要求执行。公办幼儿园根据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公办幼儿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邮价字〔2018〕61号)文件要求收取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小学6元/生·学期、初中8元/生·学期)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8元/生·学期)应专款专用,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集中统一采购电教教材。
六、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各学校校服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执行。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它支出。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结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文件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参照扬州市《关于调整扬州市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扬价费[2016]9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严格落实疫情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各项规定,未正式开学(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疫情延迟开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复学后学校应按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据实结算。幼儿园在复学后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的规定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保教费,不得按原学期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八、规范课后延时服务收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20]2号)文件精神,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费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生。课后服务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校按规定引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校外专业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其收费可采用代收费方式,并按代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对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课后服务费实行减免政策。课后服务收费其他要求严格按照《关于核定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邮发改[2020]403号)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杂费、伙食费、书本费、作业本费,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实施全额免费。各学校要继续加强收费管理,认真做好开学收费公示工作,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附件一:
附件二:
高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邮市财政局
高邮市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30日
高邮课后延时服务收费要求(课后延时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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