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游泳区域
为保护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切实做好涉水活动安全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游泳区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游泳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楠溪江引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头镇渡头村楠溪江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枫林镇八月辰光河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坦镇蛙蟆垅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鹤盛镇岭家岙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若岩镇醉溪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巽宅镇巽宅村黄连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域范围。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大若岩镇中央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岩坦镇张家坑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枫林镇小岩坑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沙头镇上光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碧莲镇澄田村杨梅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等49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水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其他禁止区域: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石桅岩功能区水域范围。
二、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负责做好辖区内禁止游泳区域划定的宣传工作,让公众充分了解禁止游泳区域范围;并鼓励公众参与,强化互相监督管理。
三、在禁止游泳区域内,各乡镇应设置禁止游泳警示牌,同时配备专人负责,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四、附则
(一)楠溪江保护范围: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
(二)本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2.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为保护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沿江露天烧烤造成的环境污染,维护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秩序,改善区域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岩坦溪、张溪、大楠溪、东皋溪、五尺溪、小楠溪、花坦溪、石染溪、古庙溪、枫孤溪、鹤盛溪、轩溪、梅坦溪、大矼溪、岩上溪等主要河流规划行洪控制线以内范围。
其他法律法规如有规定从其规定;因区域发展需要,在实现污染有效管控的前提下,经政府许可的范围除外。
二、凡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处置。
三、当空气质量发生一级预警(红色)时,在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全域禁止露天烧烤。
四、附则
(一)楠溪江保护范围: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
(二)本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3.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区域
为保护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区域人居环境,有效控制餐饮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维护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离岸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区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岸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楠溪江引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头镇渡头村楠溪江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枫林镇八月辰光河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坦镇蛙蟆垅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鹤盛镇岭家岙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若岩镇醉溪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巽宅镇巽宅村黄连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离岸陆域范围。
(二)滩林保护范围:
涉及沙头镇、岩头镇、枫林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岩坦镇、鹤盛镇、巽宅镇等8个镇,共177处。
(三)河道规划行洪控制区:
岩坦溪、张溪、大楠溪、东皋溪、五尺溪、小楠溪、花坦溪、石染溪、古庙溪、枫孤溪、鹤盛溪、轩溪、梅坦溪、大矼溪、岩上溪等主要河流规划行洪控制线内陆域范围。
其他法律法规如有规定从其规定;因区域发展需要,在实现污染有效管控的前提下,经政府许可的范围除外。
二、在离岸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餐饮场所;现有的餐饮经营性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三、附则
(一)楠溪江保护范围: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
(二)本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离岸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区域划定明细表
4.禁止畜禽养殖区域
为保护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区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畜禽养殖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楠溪江引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头镇渡头村楠溪江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枫林镇八月辰光河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坦镇蛙蟆垅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鹤盛镇岭家岙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若岩镇醉溪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巽宅镇巽宅村黄连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大若岩镇中央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岩坦镇张家坑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枫林镇小岩坑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沙头镇上光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碧莲镇澄田村杨梅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等49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详见附表)。
3、风景名胜区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包括大楠溪景区、大若岩景区、石桅岩景区、四海山景区、太平岩景区、岩坦溪景区、源头景区、珍溪景区等8大景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岩头镇、枫林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巽宅镇、鹤盛镇等7个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生态保护红线区
永嘉县楠溪江饮水工程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永嘉县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永嘉县龙湾潭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永嘉县四海山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永嘉县五星潭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永嘉县楠溪江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6个生态保护红线区。
6、滩林保护范围
(六)滩林保护范围:沙头镇、岩头镇、枫林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岩坦镇、鹤盛镇、巽宅镇等8个镇的滩林保护范围,共177处。
7、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楠溪江引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其他法律法规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及滩林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实现无污染物排放。
三、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畜禽养殖项目的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附则
(一)楠溪江保护范围: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三)无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本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禁止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明细
备注:各类别范围存在交叉重合情况,合并后面积为909.21平方千米。
5.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
为保护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5年)》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方案的规划范围与《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楠溪江保护范围一致,以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为规划范围,总面积约1940平方公里。
一、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红线划定标准(一)楠溪江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22片滩林。
(二)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沿大小楠溪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两岸,郁闭度≥0.2,连片面积≥1亩的滩林。
(三)位于城市开发边界线内,已将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或者在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将调整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出保护范围。
二、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规模
本次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划定共177处,面积1274.41公顷,涉及沙头镇、岩头镇、枫林镇、鹤盛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巽宅镇8个乡镇。
三保护管理要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生态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禁止堆放或者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破坏滩林生态的行为。
(二)要求对所有滩林进行完整的保护,严格控制滩林的利用方式和开发强度,原则上滩林内不得建造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严格控制毁林取沙的破坏行为,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生长不良的滩林要加强抚育管理,采取定向培植和移植等方法加以改造。
(三)其他需在滩林保护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完成后需及时补种树木,完善景观。
(四)滩林保护范围内林木的保护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附则
(一)本方案由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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