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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时间:2024-05-06人气:作者: 佚名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一个商品要取知名商品的称号除了要有过硬的产品质量外,还需要者大量的广告宣传与推广。企业要花费大量的广告开销,但如果能成为知名商品对商品的销量是有很大帮助的,那么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有何区别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而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三、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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