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79000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不良、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条件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接近行驶时,禁止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大雾天气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示廓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发布限速、保持距离等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