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情况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跨省)申领的;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提醒: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办理渠道
网上申报流程: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通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
提醒:线上提交转移申请后,转入地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即发起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转移办理进度。转入地和转出地一定要选正确,若选择错误转移申请会被拒绝。
柜面申报流程:
1、失业人员将本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至外省的,持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于法定工作日(每月7—10日除外)就近至市、区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柜面办理转出手续。
2、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将失业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入本市的,可持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于法定工作日(每月7—10日除外)就近至市、区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柜面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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