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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淄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时间:2024-07-19人气:作者: 未知

淄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淄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淄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

  提示:相关事项建议咨询人社局(0533-12333)

  温馨提示: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以上财政补助按上级规定执行,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区县(不含高青县)给予20%的补助,省、市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补足。

  2.缴费补贴。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25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50元。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标签: 养老保险  区县  参保  政府  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