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西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西安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将执行新标准。原文如下: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西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公办幼儿园扩容提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收费标准。西安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如下:
西安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类型 | 省级示范园 | 市一级园 | 市二级园 | 市三级园及未入级园 |
收费标准 | 630 | 570 | 455 | 255 |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二)执行范围。保教费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公办幼儿园,其中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保教费标准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辖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市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各开发区原隶属相关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执行相关行政区的保教费收费标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24年秋季起新入园小班幼儿执行新标准。2024年秋季在园的中班幼儿执行老标准。公办幼儿园大班幼儿按现行规定免收保教费。
(四)困难家庭保教费优惠政策。自2024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园幼儿,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免收保教费。
(五)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应与保教费区分,单列开票收取,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按月预收,专款专用,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伙食费成本包含非财政拨付的原材料、人工、水电气、厨房用具等费用)。
(三)代收费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照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计收。国家及陕西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退费规定
(一)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月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月保教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未入园的,全额退还保教费。
(二)幼儿园寒暑假起收假当月,以实际未在园天数据实退还保教费。
(三)因园方原因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等不可抗力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未在园天数据实退还保教费。
(四)伙食费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五、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严禁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高保教费标准。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公办幼儿园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教材和资源包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二)加强收费公示。各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优惠规定、退费规定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建立收费台账制度。各公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台账制度,按要求据实填报《收费情况报告表》,于每年3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四)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县(开发区)财政、教育部门应确保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全部拨付幼儿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各公办幼儿园要确保拨付的教育经费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保障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五)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监管。各级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监管,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执行退费规定,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及未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1.年度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报告表.doc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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