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积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全域城市化发展改革,创新城市社会治理,提升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人的城镇化,聚集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和产业技能人才,精准引进产业转型和城市发展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商贸之都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石狮市新市民服务对象包括:在石狮工作居住,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福建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人员(包括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实施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后(即2014年5月12日以后),户口新迁入石狮且之前未取得石狮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因早年政策性原因(高校入学等)将户籍迁入石狮,之后还因政策性原因户籍迁出石狮的,不认定为具有过石狮户籍记录。
第四条
以居住证管理为基础,建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制度。按照综合素质、工作经历、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个人积分评估,并结合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公共服务项目指标额进行分项排名,新市民在取得一定积分的基础上,按照积分高低轮候享受住房、子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特定公共服务优惠和待遇。
第五条
新市民在我市各类非公单位、组织或市政府引进的研发性公共服务平台(银行、保险、证券、投资等金融和类金融行业除外)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犯罪行为,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
第六条
新市民在多个单位或组织就业的,就业单位以其社保缴纳单位为主,结合工资发放单位综合认定。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遵循“激励引导、自愿申请、分类排名、积分服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
由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组织实施兑现新市民积分服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办”),承担新市民积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新市民积分建档、统计、排名、公示及发放积分凭证,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开发建设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发放暖新卡,暖新卡搭载各类积分服务和公共应用。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结合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实际,按时向市政府提供年度积分服务政策、积分项目、服务指标额,并科学设置分值、积分标准,严格按照计分标准组织实施评分。
重大、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应积分管理政策,对服务项目的积分对象、享受范围、数量限额等内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及时对外公布。
市积分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入住、入学、培训、创业扶持、暖新卡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等创新驱动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证明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积分入学指标额和积分入学优惠政策,组织兑现积分入学服务及学历教育培训、学历证明、教育类科研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总工会:负责名师带高徒、各级技能竞赛、技术创新活动等职工荣誉表彰及职工培训、技能竞赛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积分培训指标额和积分培训优惠政策,组织兑现积分培训服务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社会保险、工作年限情况证明;就业促进、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和工种、以工引工、技能竞赛、职业培训、表彰奖励、留石过年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积分入住指标额和积分入住优惠政策,组织兑现积分入住服务及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住房补贴相关项目的核查。
团市委:负责提供积分创业指标额和积分创业优惠政策,组织兑现积分创业服务。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石狮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核查评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市委组织部:负责流动党员的核查评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献血证明;非法行医等卫生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证明和登记采样、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的核查评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修订标准、专利发明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核查评分。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就业单位的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年度考核优秀安全员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委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负责交通运输管理项目等违法行为核查评分。
市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提供创业贷款扶持政策、社会信用信息核查评分。
市法院:负责申请人失信情况的核查。
第三章积分项目
第十一条
按分类管理要求,将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分为A类、B类。A类为经营管理服务人才、经商投资创业等积分人员;B类为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基层岗位、一线实际操作工作等积分人员。
第十二条
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结合新市民综合素质、能力水平、工作经历、社会贡献等情况,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和计分标准。
指标体系包括公共指标、加分指标(A类、B类)、扣减分指标3类。
(一)公共指标:包括年龄情况、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守法情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在石工作年限、急需紧缺人才(工种)等积分项。
(二)A类加分指标:包括在我市参保情况、专利发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成果转化、创新驱动、投资纳税、带动就业、社会信用情况、流动党员、安全生产员、留石过年、本地高校毕业生留石就业等加分项。
(三)B类加分指标:包括在我市参保情况、专利发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素质提升、技术创新、职业技能竞赛、带动就业、流动党员、安全生产员、留石过年、本地高校毕业生留石就业等加分项。
(四)扣减分指标:包括社会不良信用、行政处罚等减分项。
第十三条
年度积分服务项目、指标额、计分标准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公共服务资源调配情况具体研究确定,并通过政府网站、积分管理网络系统等向社会公示发布。
第四章积分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建档。设立市积分服务大厅,各镇(街道)设立积分受理窗口,多渠道建立新市民个人积分信息档案。
(一)窗口建档。申请人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向窗口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证明材料,在管理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录入初始信息,建立新市民个人积分档案;
(二)企业单位成批建档。由企业单位向辖区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经同意授权,由企业负责单位成员成批建档工作;
(三)个人自主建档。新市民自行通过互联网在管理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录入初始信息,建立个人积分档案。
第十五条
提交材料。申请人在每年规定的积分服务项目申报时间内,向积分服务窗口或由有企业账号的企业操作员提交积分材料上传至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审核材料。市积分办根据积分评分标准及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将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充,将初审符合条件名单提交各评分部门进行二次审核评分。具体责任人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积分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
积分排名。管理系统对积分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汇总生成全市积分初次排名。
积分排名按就高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公共指标积分值)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八条
积分调整。积分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调整累计积分,纳入个人积分档案。
第十九条
公示核查。审核评分后,对拟列入公共服务享受对象的个人情况和积分分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受到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报新市民本人。
第二十条
积分查询。建立积分查询系统。新市民可以通过石狮人才网或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积分兑现。符合积分兑现条件的新市民拟申请享受相应积分服务项目时,由积分办出具积分凭证,由申请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积分权益服务,逾期未办理视作自动放弃。积分不因享受公共服务而扣减,优质稀缺公共服务资源不予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重点人才。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持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达到《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二层次(2021年版)的重点人才,或获得国家道德模范、全国劳模、石狮市荣誉市民等重点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同意,直接享受当年度的积分服务待遇。
第二十三条
积分退出。建立积分退出机制,申请人在积分服务公示前,经个人申请,可以退出积分管理。申请人近五年有犯罪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显失社会信用或伪造、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等不宜参加积分管理情况时,拉入“黑名单”,退出积分管理或终止积分资格。
第五章积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施积分服务优惠政策,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构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紧缺公共服务差异化格局。
(一)积分入住
每年划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补助名额,对符合积分条件对象实施住房优惠政策:①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优惠,参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②实行新市民住房保障计划,每年提供若干个购房补助名额鼓励新市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积分入住购房补助申请对象最终得分低于当年度积分入住购房补助入围分值,不纳入当年度积分入住购房补助排名,当年度积分入住购房补助入围分值由积分办根据工作实际划定。
(二)积分入学
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分片区拿出一定数量的市直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市直公办学校起读学位,供新市民子女积分申请入读。
(三)积分培训
新市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创业优惠和就业援助。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补助名额,给予新市民申请,申获名额的新市民当年度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助。
(四)积分创业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每年提供一定积分创业扶持名额,供积分创业人员自愿申请,按照积分高低轮候排序,享受5000元积分创业奖励、免租入驻政府主导的创业基地和最高30万元免息、低息贷款等福利待遇。
(五)积分暖新卡
鼓励新市民深入认识、了解石狮的美景美食、风土文化,从而更好地融入石狮,共享石狮发展建设成果。每年提供若干个涵盖“吃、住、游、购”全链条服务的“暖新卡”名额供新市民申请,按照积分高低轮候排序,享受集“景区景点门票优惠、购物优惠、美食品尝、住宿优惠”等于一体的暖新优惠服务,丰富新市民休闲娱乐活动,提升新市民的生活品质,增强新市民在石狮居住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六)积分荣誉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新市民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中新市民的比例,积极引导新市民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管理。对积分排名前10名(A、B类各10名)对象推荐参选党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和荣誉市民。
营造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的氛围。加强对新市民的人文关怀,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对A、B类人员积分排名前5名推荐评选“年度优秀新市民”,并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加强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就业服务、社保经办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教育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规模,实现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提高全域城市化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占用、浪费公共资源、无故弃用、非法使用公共服务指标额的积分人员,一经发现查实,终止其积分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市民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管理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积分办反映,由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提请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和福建省、泉州市对新市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积分办另行制定,重大公共服务项目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积分办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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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A类人员)
附件2: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B类人员)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GB6uTj-2Qyis1UbBoPu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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