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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时间:2024-03-11人气:作者: 佚名

广东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五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全省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优待证采用全国统一制发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由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第八条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

  第九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依托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 功 能

  第十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

  第十一条持证人凭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层面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等;

  (二)省层面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包括《广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交通和文化旅游方面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

  (三)各地市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

  (四)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第十二条我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资金。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七条优待证原则上由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指引退役军人按本细则规定提出优待证申请,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第十八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广东省户籍的申请人,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广东省户籍的申请人,申请省外常住地省份优待证的,应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广东省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一条 非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常住,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申请人除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广东省内常住地工作满两年且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优待证申请前,应建档立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优待证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

  非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常住,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优待证,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退役军人视不同身份提供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分别提供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相关证件丢失或无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的,应由入伍地人民武装部门或者由熟悉情况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后确认身份。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认后,再接受其申请优待证。

  第二十七条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已持有所选制证银行4张及以上借记卡的,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应提示申请人自行联系相关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将现持有的借记卡数量减少至3张及以下,方可成功申请优待证。

  第二十九条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条 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三十一条 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照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符合要求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提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非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常住,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由所在常住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

  广东省户籍但常住在省外,在常住地申请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在受理申请的常住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检查通过后,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初审,逐级提交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广东省户籍但常住在省外,申请常住地发放优待证的,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我省户籍申请人在本省跨市、县(市、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检查通过后,提交至其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核实、初审、审核,直至提交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具体审核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核实、初审、审核、备案、制证等各个环节未通过的申请,应逐级返回至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并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

  第五章 制 发

  第三十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九条 优待证制证厂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制作好的优待证,寄送至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所在的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四十条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签收优待证,签收时应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信封是否完整、优待证是否完好等,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上做好登记。及时通知相应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领取优待证,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收到分发的优待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接申请人,确定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并做好登记。送达方式包括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

  送达优待证时,工作人员应协助申请人当面检查优待证证面信息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请申请人签字,并及时在系统中做好登记。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申请人发现优待证证面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交回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核实相关情况,更正后按程序上报重新制作。

  第四十三条 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由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收回程序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六章 补 换

  第四十五条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四十六条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四十九条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第五十条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 回

  第五十一条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确认收回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五十三条 收回的优待证,由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具体销毁方式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五十八条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展优待证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优待证审核和服务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

  第六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东莞、中山市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系统流程逐级提交至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再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三条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省军区政治工作部门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接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本细则自2023年2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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